當「發現」變成「發明」的時候

                                                     陳天龍

在學術界的朋友,常會有相同的問題,那就是在他們用心研究的領域裡有了重大的發現或突破之後,總是會問:這個東西能不能申請專利?或者直接表明希望能夠將其所研究的新發現來申請專利,可是當他們和一些正派經營的專利商標事務所溝通後,往往會被潑一盆冷水,和原來的想法完全相違背,或者經過了事務所專業人員的解釋後有時反而更加迷惑,我想大多是在某些重要地方忽略了再詳加解釋,現就將此一部份和各位讀者作一心得分享。

首先,「發現」與「發明」是不一樣的概念:在學術界的教授或研究生,對於其研究範疇,若是「發現」了某些定律,甚至歸納出了數學公式,這些都是屬於單純的「自然法則」,就好像「牛頓定律」或「能量不滅定律」等重大發現,這些自然法則是不能被准予專利的,也無從防止他人不使用自然的定律,但是發現大自然中從未有人發現的定律真的是很偉大,也可能是開闢人類文明的另一項成就的開始,所以很有資格享有在學術界的地位與榮耀,為人類重現康莊大道,但這個偉大發現卻和發明還是有一段距離。

那在專利領域所謂的發明是什麼呢?依我國現行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其中,最後的「創作」兩字是比較實質產物,它可以是「產品的製造方法」、「產品結構」、「配方」、「微生物育種」等等,其中自然法則僅是手段而已,並不是一種「人工的創作」,所以少了創作,就只是發現,而算不上是發明,因此單純的自然法則,甚至是單純的數學公式,似乎無法被核准專利。

  另外,有些所謂的發明,並非使用自然法則,單純的遊戲(例如:棋類遊戲)及運動之規則或方法,是需要運用人類的推理力、記憶力始執行之方法或計劃,也是不能申請專利的;而目前的電腦遊戲程式、裝置及方法,因為運用了自然法則,以及又有遊戲機等裝置,故能申請專利,二者是不同的。

  那麼,當學界在研究領域有了新發現時,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智慧財產權呢?筆者個人以為申請專利仍是不錯的方法(這裡暫時不討論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的範疇),但是該新發現要有一個著力點,就是前面所謂的「技術思想之創作」,還有一個施力點就是「應用自然法則」,就是將該發現依最容易表現的方式,在最適當的一個或多個的產業界裡應用的可能領域裡,構思出一個創作,不管是製造產品的方法,或者一項產品結構或電子產業實務,將其申請發明專利,只要是具有新穎性及實用性,富有產業的利用價值,自然得享專利權;在這個申請專利的同時,其實尚有一個附加價值,就是發明專利會有公開的程序,會公開發明人的姓名,所以如果在該發明專利中「同時適時的、巧妙的公開您的偉大發現」,不管是原理、公式或實驗,只要是對案情有幫助的,基本上都可以提出,一但公開之後,也等於是一項公開智慧財產權的管道,所以在發明專利案中所公開的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可能是宇宙新發現及公式等著作也同時公開,證明了您創作日期(其實是以專利申請日為基點),以及確立了發現(發明)著作的人格權,這個舉動也可以作為保護自己,避免與他人(同學、同事或師長)往後為創作領域是否為同一發現者取得有利的地位,真是好處多多,一舉數得。

  至於發明創作的本身,也可以陸續推出新的構想,並以優先權加以保留原創作的日期,以持續的推出更新的改良計劃,這是專利申請的應用範疇,一般事務所均能為您服務,在此就不多有贅言。

因此,當您有了一個“新發現”時,若想申請專利,則必須先將思考著如何運用您的新發現,運用在那一個產業最恰當,再將它依每個產業界的需要設計出一項實質的產品或加工方法,才能變成為一個“發明創作”,由於發明本身所應用的新發現,也可能因此而被公開,其實專利公報上的公開至今仍不失為一個公正、公開的場所,對發明人的肯定及證明,皆是具有實質的益處,故從事學界研究的朋友,不妨細細思量。

arrow
arrow

    VegHous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