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商標Q&A 剪輯

商標申請註冊有甚麼好處?

我國商標制度是以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商標權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外,還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註冊。如果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而有侵害商標權或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的情形,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二以上申請人想要共同取得一商標權,是否可以一起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二人以上想要共有一個商標,可以一起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商7)。申請時,全體共有人必須都具名,最好能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代表全體共有人申請各項程序及收受相關文件。如果未選定代表人,智慧局會以申請書記載第一順序的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共有商標的申請人。

 

商標在我國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其他國家也要申請註冊?

商標權的註冊效力係採屬地保護原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取得商標權,其受保護的範圍僅限於該註冊領域境內。所以,商標在我國雖然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當地國最好也申准註冊,以避免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

 

商標法就商標應如何使用有作規範嗎?

商標法第5條明定商標使用的態樣,包括下列情形:
將商標用於商品上,例如於香皂上刻有商標;或將商標用於包裝容器上,例如汽水飲料瓶(容器)上標示商標的情形 (5Ⅰ①)
在交易過程中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的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上已有標示該商標的情形,例如基於行銷目的將標示商標的商品陳列於貨架上或存放於倉庫的情形 (5Ⅰ②)
將商標標示於提供服務有關的物件。例如提供餐飲、旅宿服務的業者將商標製作招牌懸掛於營業場所或印製於員工制服、名牌、菜單或餐具;提供購物服務的百貨公司業者將商標印製於購物袋等物件 (5Ⅰ③)
將商標用於訂購單、產品型錄、價目表、發票、產品說明書等商業文書,或報紙、雜誌、宣傳單、海報等廣告行為,縱商品尚未出售,但在交易過程中以產品型錄、宣傳單促銷即將進入市場的商品/服務,讓消費者認識的情形 (5Ⅰ④)

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使用商標的情形:例如在電腦軟體開啟畫面呈現商標;利用電視、廣播等電子媒體的廣告;在電子網路或網際網路上廣告等情形。至於其他媒介物,則是泛指前述方式以外,具有傳遞資訊、顯示影像等功能的各式媒介物 (5)

 

註冊商標的商品僅出口到國外,並未於我國市場行銷,可認定在我國有使用註冊商標?

商標使用包括為行銷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而進、出口的情形,並不以在國內市場銷售者為限。於我國註冊商標的商品,若以外銷為主,仍用以表彰經營的商品來自受我國註冊保護的商標,且為我國領域出口的外銷商品,自得認為有使用該註冊商標(商5○1○2)。

 

辦理各項商標相關事務是否一定要委任商標代理人?

申請商標註冊可以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也可以由申請人自行提出。但是申請人如果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或營業所,就一定要委任在國內有住所的商標代理人辦理(商6)。商標註冊申請案若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的相關申請程序及補正事項,智慧局將直接通知商標代理人,商標代理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

 

商標申請註冊有無特定的表格?如何取得?

申請商標註冊應使用智慧局訂定的書表格式,相關書表格式公告於智慧局網站,申請人可免費下載使用(網址: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3023&guid=93549608-bc80-4170-bb59-435c0a38f1bb&lang=zh-tw);若不方便上網,亦可向智慧局4樓資料服務組櫃檯洽購(每份新台幣15元整),電話:(022376716423767165,或以郵政劃撥方式洽購,帳號:0012817-7,戶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也可以透過電子申請方式提出,每件商標申請案還可優惠新台幣3百元,歡迎多加利用。電子申請網址:http://tiponet.tipo.gov.tw/TipoMenu/

 

申請商標註冊是否有資格限制?

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業體(商號、行號)有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上商品/服務需要者,皆得以個人、法人或營業主體的名義申請註冊。但申請團體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則另有資格限制:
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因皆係提供會員使用,申請人應以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等由成員所組成的社團法人為限。
證明標章的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外國公司可否以國內分公司的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不可以。分公司因不具獨立的法人格,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應以總公司名義申請商標註冊。但外國法人經認許並在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營業者(公司法4371),其地址可填載在我國營業所的地址,並非一定要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相關事務。

 

設立中的公司,可否以籌備處名義先行辦理商標註冊申請?

可以。實務上認為設立中公司即為成立後公司之前身,二者屬於同一主體,惟公司設立登記後,仍須補正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變更申請人的名稱。

 

台灣總代理商,可否以外國原廠商標申請註冊?

商標乃表彰自己所生產或經紀之商品標誌,總代理商為在我國促銷並宣傳其揀選、批售的商標商品,若得該外國原廠商標權人同意,自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註冊;惟若僅約定為該產品之代理行銷,未經同意,自不得將該國外商標申請註冊為自己所有,而應以該外國廠商名義申請註冊。

 

財團法人可否申請團體商標?

不可以,因團體商標係表彰其成員之商品或服務,故以有會員之社團法人為限。

 

公司可否申請團體商標?

不可以,因團體商標旨在表彰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而公司為單一人格,並無由其個別會員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使用問題。

 

什麼是「商標」?

「商標」是用來指示及區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所以商標必須具備讓相關購買人能認識商品/服務來源,並辨別不同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如果是以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作為商標,就不具備有商標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商1829)。隨著經濟活動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型態除了傳統的文字、圖形及記號外,顏色、立體形狀、聲音,動態、全像圖,甚至嗅覺、觸覺、味覺等型態,如果具有識別來源的功能,都有可能成為商標。

 

可否將多個商標組合成一個商標圖樣申請註冊,以節省規費?

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在經註冊指定的商品/服務,取得商標權。故商標之使用,應指以註冊的商標使用於註冊指定的商品/服務而言。若為節省規費而將多個商標組合成一個圖樣申請註冊,經審查核准註冊者,於實際使用時,即不得僅使用商標其中一部分或分開使用各部分,否則與註冊商標整體印象不同時,將會因未使用該註冊商標而有遭廢止商標權之虞。(3563)

 

商標圖樣以墨色或彩色提出申請註冊,有何差別?

申請商標註冊之圖樣原則上應以實際已使用或即將使用之態樣為準,其色彩若實際使用時將依不同情況改變顏色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若為墨色或單一顏色,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其他顏色,如果實質上沒有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原則上,仍可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若為二以上顏色組合而成(即彩色圖樣),且所施的顏色是該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則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墨色或其他不同顏色,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極有可能已改變該商標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的同一印象者,就不得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

 

如何主張商標優先權?

於申請商標註冊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的申請日、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及在外國的申請案號,且於申請日後3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的申請文件,以免喪失其優先權(商20)。

 

商標註冊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提出後,得否變更申請書中所記載的資料?

「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於申請後即不得變更,惟與商標權範圍變動無涉的申請事項,如申請人的地址或其代表人等資訊若有異動,皆可隨時於申請審查中來文補正以更新資料。但申請人名稱、代理人或其印章若有變更者,應按每ㄧ商標各別申請,相同申請人有二以上商標,其變更事項相同者,則得檢附相關書件於ㄧ變更申請案同時申請變更(商2324;商施25)。

 

 

商標申請註冊後可否增列商品/服務?

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除非是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故增列的商品即使與原指定商品屬於類似組群的商品/服務,亦不得增列 (23)

 

商標聲明不專用與否,是否會影響到商標權人主張權利?

聲明不專用制度,僅是於審查程序就可能發生商標權爭議的情形,預作防範的行政措施,註冊商標是否就特定事項聲明不專用,並非日後判斷該事項是否取得商標權的唯一依據。且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係就指定的商品/服務取得整體商標使用的權利,而非取得單獨使用商標中特定部分的權利,商標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其判斷仍應以整體商標圖樣為觀察。因此,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不論其是否屬於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並經聲明不專用,或無疑義之虞而未經聲明不專用,僅是在判斷時會被施以較低的注意力或忽視而已,有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而得主張權利,仍應就個案具體情形來判斷。

 

可否將他人未在我國註冊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

若明知是他人先使用的商標,未經他人同意,以該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雖經核准註冊,嗣後經證明係與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的商標申請註冊者(商30○12),依法可以撤銷其商標註冊(4857)

 

歷史著名人物名稱是否可以申請註冊商標?

著名歷史人物的姓名與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可能有關時,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其內容產生聯想,將其視為商品或服務內容的說明,例如:「唐太宗」或「莊子」使用於第9類影音光碟或第16類書籍,容易使人以為該光碟或書籍的內容為唐太宗、莊子的故事,或其生平的介紹(29○1),應予核駁。著名歷史人物的字、號或其他別名稱呼,只要一般大眾能將之與特定歷史人物連結,則其識別性的審查與其姓名相同。又著名歷史人物的鮮明形象,常具有社會教化功能,若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使人產生不敬或侮蔑等負面聯想等,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所妨害者,則不得註冊(30○7)。(詳參「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4.6.2)。

 

是否可以用過世人士的姓名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以過世之人的姓名作為商標,雖因其人格權失所附麗,而不該當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保護,惟該他人的姓名若依相關公眾的認知,仍會與特定人士產生聯想,申請人自宜徵得其遺族同意,始得註冊(30○11)。以已逝人士的姓名或稱謂作為商標,其本身意涵雖然無妨害公序良俗之虞,但以著名人物名稱從事市場交易之各種商業行為,法律上若任由先申請之人取得專用,難謂無影響社會上既有之尊重及倫理規範,並易造成業者利用已故著名人物的名聲,獨占使用於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影響市場競爭秩序,若有背於社會公共利益者,亦不得註冊(30○7)

 

註冊費應於何時繳納?

智慧局於核准審定時,將一併發給商標註冊繳費單,註冊費應於核准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一次繳清。申請人除得臨櫃繳納外,亦可以到自動櫃員機ATM、網路ATM、網路銀行轉帳繳納(詳繳費單)。商標/團體商標,每類2500元;團體標章/證明標章,每件2500元。

 

未在法定期間內繳納註冊費,是否有補救的措施?

申請人於核准審定書合法送達後的二個月內未繳納註冊費,如果不是故意的,可以在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加倍繳納註冊費後,予以註冊公告。但是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如果已經有第三人獲准商標註冊或提出申請,為避免影響到第三人權益,此時即不得以加倍繳費方式予以註冊公告(商32)。

 

商標權期間如何計算?

商標經核准審定,申請人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智慧局將於商標公報公告商標註冊,並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10年。

   

 

商標申請案未核准註冊前是否可以使用該商標?

我國商標申請註冊或使用,並非採行強制註冊制度,申請人未取得商標權之前,仍得任意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上的商品/服務。但應注意使用的商標不可以侵害他人商標權 (2)

 

 

只要在註冊費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加倍補繳,商標就可以公告註冊?

申請復權是法定期間經過後,特別賦予申請人補救的一種措施,因申請人在法律上已無可保護的權益存在,故必須在不影響第三人權益的情形下才可以回復失去的權利,其與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而申請回復原狀的情形,並不相同。商標法第32條第3項但書規定主要指第三人已在先商標未依法繳費後的6個月內,因信賴無在先商標的存在而申請註冊,或智慧局依法已核准他商標註冊者而言。所以,智慧局會以申請復權之日為基準點,審酌申請人商標如公告註冊是否會影響到第三人的權益。

 

商標權期間屆滿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若想要繼續使用註冊商標時,可以在商標權期間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10年。核准延展的期間,自商標權期間屆滿日後起算。商標權人應備具申請書,就註冊商標指定的商品/服務的全部或ㄧ部申請延展註冊(商施35)

 

可以就部分類別申請請延展註冊?

申請延展註冊是按類別繳交規費,每類4000元。如果註冊商標原指定使用於第3類及第25類商品,商標權人不打算繼續使用第3類商品,可以單獨就第25類商品申請延展,並繳納1類的費用4000元。

 

申請延展註冊後,如果撤回申請案,是否會退還原繳的規費?

如果在延展註冊核准通知前即撤回申請案,是可以申請退還原繳的延展註冊費(商標規費收費標準4)

 

申請延展時可否增加商品/服務類別?

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的商品/服務,取得商標權,註冊後,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除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減縮,即不得變更(38)。而商標權的延展,僅為註冊後商標權期間的延長,其經註冊取得的權利範圍並無不同,仍受註冊後商標圖樣與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不能變更的限制。因此,商標權人不能以多繳納延展註冊類別費用的方式,申請增加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

 

如何正確使用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使用對於商標權的維護非常重要,商標法第5條明定商標使用之定義,並於同法第63條規定課予商標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規範商標註冊後應依法使用,如有3年以上未使用、僅使用其中一部分或變換加附記使用等違反第63條規定的使用行為,都將構成廢止商標註冊之事由。為提醒及輔導商標權人正確合法使用註冊商標,以有效維持商標權,智慧局訂定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詳細內容請參考下列網址: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3564&Language=1&UID=8&ClsID=128&ClsTwoID=239&ClsThreeID=0

 

商標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如何辦理移轉登記?若無繼承人時,商標權是否仍然存在?

商標權屬於私權,是ㄧ種無體財產權,商標權人若為自然人,死亡時自得由其繼承人繼承其商標權,若無繼承人者,其商標權自商標權人死亡後當然消滅(47○2)。商標權人死亡時,繼承人申請移轉登記除檢附一般書件外,為確認申請人為合法繼受人,應備具下列文件:原商標權人死亡證明、全戶戶籍謄本(由申請人具結係全戶謄本)及繼承同意書(商標權歸屬證明文件)(請參考「移轉登記申請書」申請須知的同意書範例),繼承人如為未成年人,尙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對於商標註冊認有違法情形應如何處理?

對於註冊的商標認有不得註冊情形時,依提起期間不同或是否具利害關係人資格,得依法提出異議或申請評定撤銷其商標註冊(4857;詳Q3Q6);對於商標註冊後,認商標有未使用或不當使用情形時,則得依法申請廢止其商標註冊(63;詳Q7Q8)

 

如何提出異議?

任何人認為商標的註冊有違反註冊情形者,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提出異議,此3個月為法定不變期間,如101.7.1.公告註冊者,其異議期間至101.11.1期滿;101.7.16公告註冊者,至101.10.16期滿。異議應就每ㄧ註冊商標各別申請(48);並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服務為之(48)。提出異議者,應以異議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附副本。異議書如有提出附屬文者,副本中應提出(49)。詳情請參考下列網址: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3023&Language=1&UID=8&ClsID=33&ClsTwoID=55&ClsThreeID=0

 

申請註冊的商標為墨色或彩色,惟實際使用時,變更顏色使用,其使用是否具同一性?

使用註冊商標應依原註冊商標的顏色使用。變更原註冊商標的顏色使用,是否具同一性,則需就實際使用情形個案判斷。原則上,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為墨色,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其他顏色,如果只是形式上略有不同,實質上沒有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仍可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但是,註冊商標圖樣為墨色以外的顏色(即彩色圖樣),且所施的顏色是該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則實際使用墨色或其他不同顏色,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如果已實質改變該商標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的同一印象時,即不得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有關註冊商標與實際使用樣態是否具同一性,可參考智慧局公告的「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3.2.1.1(網址: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3564&Language=1&UID=8&ClsID=128&ClsTwoID=239&ClsThreeID=0

 

發現他人將自己商標中的文字作為公司名稱時應如何主張?

商標註冊與公司登記因相關法律規範目的不同,所表彰的權利性質相異,原則上並無衝突。但依公司法設立登記的公司名稱,並不當然排除其他法規;如商標法、公平交易法等行為規範的限制。所以,若發現他人將自己商標中的文字作為公司名稱時,商標權人得依商標法第70(Q7)或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未註冊的商標)規定尋求救濟,避免商標已具相當知名度而他人以之作為公司名稱有造成不公平競爭之虞。至於具體個案是否符合前述規定的適用,須由法院就實際事證加以認定。

 

發現他人將自己的註冊商標登記為網域名稱,並經營相同或極類似的商品/服務,要如何處理?

網域名稱登記係採先申請先登記制度,因此對於以他人商標文字搶先登記為網域名稱者,得依下列情形處理:
1.
網域名稱的使用或標示,縱非作為商標使用,但明知為他人著名的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的文字作為網域名稱,而致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可能構成商標法第70條第2款規定侵害商標權情事,負有民事侵權責任。
2.
依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若登記人的網域名稱與他人的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他人得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而由該機構的專家小組決定是否取消或移轉網域名稱,目前的申訴處理機構為資策會科法中心及台北市律師公會。

 

什麼是證明標章?

證明標章,指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服務的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的標識。藉由該標章的使用,可與其他未經證明的商品/服務相區別(80)
1.
證明標章依證明事項,可區分為一般證明標章及產地證明標章,前者證明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或其他事項,後者則證明商品的產地或服務的提供地。當證明標章用以證明產地者,該地理區域的商品/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商80)。

 

什麼是團體商標?和一般商標有何不同?

團體商標與商標均用以指示商品或服務的商業來源,但商標是指示單一的商業來源,自然人或公司可申請註冊商標,而團體商標則指示多數的商業來源,團體商標是由團體的會員使用,所以團體商標申請人必須為以人為集合體的法人團體,自然人或公司型態不能註冊團體商標權。

 

什麼是團體標章?

團體標章,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會員的會籍,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的標識(商85)。團體標章不是在商業或交易上使用於商品或服務,而是用以表彰特定團體的會員身分,藉以告知公眾該團體標章使用人(亦即團體會員)與該團體有所關連,例如:獅子會、扶輪社等。

 
 

 

商標與其他智慧財產權的差異

智慧財產權除商標權之外,尚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等事項,專利權主要著重國家產業技術的發展及提昇,而著作權則以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為目的,該等權利固皆有一定存在期限,惟商標權長期繼續使用所累積的商譽,得因企業永續經營的理念延展權利期間而不滅,且賦予商品極高的附加價值,堪稱為企業的第二生命。
1.
商標指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用於競爭市場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商標權利若非權利人拋棄或已成為市場業界所通用名稱或標章而喪失識別性外,可一再延展使用其權利。
2.
著作權主要保護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須由著作人個別運用智慧、技巧獨立完成,故需具有原創性,而無需達到前所未有的獨創性地步。著作類型包括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視聽、建築、電腦程式等著作,一般著作財產權期間存續於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3.
專利保護為鼓勵發明、創新提昇國家整體產業水準,須具有新穎性、進步性、實用性及產業上利用性等保護要件,賦予專利權人一定專用期間,著重其研究發展的成果,期限屆滿該產業技術即成為產業利用的公用財,使社會公眾普遍受益。

 

什麼是產地團體商標?

產地團體商標係指示會員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自一定產地,該地理區域的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且該等特性與地理環境須具有關連性(商88)。亦即,商品或服務因該地理環境因素所具備的特性,係歸因於該地理環境的土壤、氣候、風、水質、海拔高度、溼度等自然因素所造成,或與該地傳統或特殊的製造過程、產出方法、製造技術等人文因素具有關連等情形。若團體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具備的特性或品質,純粹是由於團體商標權人訂定其產製標準加以監督控制的結果,而與其地理環境間無關連性者,即不符合產地團體商標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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